甘肃能源管理解决方案(甘肃能源规划)

2024-06-29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甘肃省能源管理体系考试时间

1、甘肃省能源管理体系考试时间:能源管理师统考五次,时间为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 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随着时间推移变化,情况可能也会有变动,由考生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2、年甘肃专升本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3月20日8:00至24日18:00。考试时间为2023年5月7日。.为搭建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立交桥”,促进高职(专科)与普通本科教育之间的相互沟通与衔接,实现职业教育专科与本科纵向贯通,拓宽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学渠道,科学选拔人才,满足受教育者接受多样化高等教育需求。

3、甘肃碳排放管理师报名条件 中级碳排放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初级碳排放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具有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4、本专业设电力电子与电气传动、电力系统自动化、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三个专业方向。本专业为甘肃省特色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5、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2022年4月23日-24日。考生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后于4月21日8:00至24日18:00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招生对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在甘肃省应征入伍并有退役证的省内外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

6、该考试一般在每年3月份举行,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推迟至6月份。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22日甘政发[1989]104号文发布)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阻挠、破坏开发农业土地资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原立法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能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必须具有原产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可以。根据《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利用住宅院落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